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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私人调查:分手后,她被男方索要千万分手费……不结婚只同居,竟然遇到恐怖情人!

时间:2026-01-20 16:07:15 点击:8


同居15年,分手被索要千万分手费,理由竟是“咱俩财产混同,你的公司是我和你一起经营的,你赚的钱有我一半,你用我们的共同财产买的房产都有我一半,这是我应得的”。

【案件详情】

我的当事人林女士被她的前男友起诉了,要求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林女士购买的数十套房产。林女士和我说,两人分手到现在,男方就没消停过,为了找她要钱什么办法都用了,去公司闹、去家里闹,派出所都去了好几次了,现在终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分手后两个人还纠纷不断呢?我的当事人说,因为男方认为两个人同居期间财产混同。

那什么是财产混同?简单说就是两人的钱没办法进行区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

常见的情况,就是两人赚的钱交给一个人来打理。具体到这个案子中,是男方认为两人一起生活的这15年间,两人共同经营公司,用经营公司赚的钱购买了房产,所以这些财产都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虽然分手了,但是应该把帐算清楚,公司和房子可以给林女士留下,但林女士必须把对应的钱给男方。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觉得,要是真如男方所说,共同财产分手的时候进行分割没问题?可林女士说,事实并不是这样。两人虽然同居,但是绝对不存在财产混同,两人的财产从来没有交集。

准确的说,是男方的财产和我当事人林女士的财产没有交集。因为男方的钱自己收着,家里的开支,包括男方的大额开支,像什么高尔夫会员、出国旅行等,都是我当事人承担的。

男方说的共同经营公司,就更不可能了。我的当事人林女士名下的公司,是在她和男方认识之前就成立的。男方一没出资,二不参与经营,哪来的混同呢?

但是等我看到男方的证据我就明白了为什么他自己觉得财产混同,觉得自己参与公司经营了。

【侦探释法】

男方提交了这样的两类证据——

一类,是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自己是公司总经理。比如名片、自己办公室的照片、公司员工和他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他的称呼、自己参加公司年会的照片等;

另一类,是证明自己参与公司的管理,主要证据也是和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

这些证据乍一看,还挺有迷惑性的,但是经不起推敲。

我们要知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在公司任职并不是一个概念。我们作为员工在公司上班也会有名片、也会有办公室、也会有自己的职级称呼,但能说我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了吗?显然不能,只能算是一个高级打工人。

但这样一说,是不是代表男方是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呢?

我们再看,公司从没有给男方发过一分钱工资,社保也都不在公司。除了这些,男方自己的微信记录显示,和公司员工连一个共同的群都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数十年,半点工作痕迹都没有。那别说管理公司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你的手机里面和工作相关的内容,也是随便一找就一堆吧?

所以这说明,男方也不在公司任职。

我们再看男方提交的和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男方日常私人事务的处理。比如要求员工拿快递、要求财务报销车辆维修/保险费用、要求公司前台接待一下自己的朋友等。

所以我认为,男方不是和公司的管理经营没有任何关系,是和整个公司都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我们向法官表示,男方的诉请总金额接近8千万,男方是否已经缴纳诉讼费?是否应该先行缴纳诉讼费?按照这个金额,即便减半收取也要20多万。

男方那边眼看共同经营这条路走不通,再加上可能要缴纳巨额诉讼费,就变更了诉讼请求。要分割一套我当事人名下的房子,其他不要求了。理由是这套十年前购买的房子,他也出资了。

对于男方这个要求,我半点不意外,甚至是意料之中。

因为,我早在开庭前捋顺所有房产付款证据的时候就发现了,这套房子的尾款来自于男方的银行账户。我的当事人仔细回忆了当时的情况,之所以用男方的账户去付款,是当时她人在国外,只能委托男方去办理。但是当时支付尾款的钱,是我的当事人向朋友周转的,朋友把钱打给了男方,男方再去付款。而且,我的当事人回国后不到半个月就还清了。只不过,还款时间在10年前,我当事人只找到了其中一笔转账记录,另外一笔实在找不到了。我们请当事人那个朋友帮忙查询了付款给男方的记录,还有我们当事人的还款记录。

至于付款记录,根据男方的证据找到了,但是还款记录因为大家都想不起来是哪个卡支付的,所以还款记录没找到。

没办法,我们只能请这个朋友出庭,说明当时为什么转钱给男方,说明女方已经把钱都还清了,说明这套房子和男方没有任何关系。

证人出庭之后,关于这套房子的来龙去脉也就清楚了。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虽然存在同居,但是财产并没有混同,关于我当事人购买的房产,男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15年的感情纠葛,终于画上了句号。

【写在最后】

最后,我们复盘一下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之所以在分手之后产生纠纷,主要原因就是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关系没有明确约定,加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久了,难免会有往来转账,容易造成财产混同的假象。

所以,我也建议大家,同居期间最好先考虑双方关于财产的规划。决定共同赚钱、共同购置财产的,要保留共同赚钱的证据。比如你们共同经营公司、你的工资交给对方等。不考虑财产混同的,就要保证两人的财务尽量简单,不要频繁多次往来转账,尤其大额往来转账,这样才能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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