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5年,转账346万+节日红包67万+ 129万房产,这累计542万的爱情投资,非但没让男女双方走入婚姻,反而让双方走进了法院。曾经“想和你结婚,过剩余人生”的甜蜜承诺,到最后只变成了一份呈堂证供。
【案件详情】
2019年,离异的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女方,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
作为公司老板,男方给女方安排了做自己公司的财务,并在2019-2024这5年间,通过微信、银行,累计给女方转账了345万多。除此以外,男方还在各种节日生日,给女方转账了67万。除了上述转账,男方还出资129万,给女方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女方的名下。
尽管男方出手阔绰、诚意满满,但2024年8月,双方还是因为矛盾彻底分手了。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这5年间的全部款项,但女方明确拒绝。女方认为,自己并没有任何结婚的打算,也曾对男方表示“冲动时想过,但不想结婚”。但尽管如此,男方依然坚持转账。所以,一切转账行为都是男方自愿的,而且部分款项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以不予返还。
随后,男方将女方诉至了法院。主张自己所有金钱和房产的付出,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与”。而且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曾明确提出“想和你结婚,过剩余人生”。如今结婚目的落空,女方理应全部返还给他。
【侦探释法】
男方的主张,是认为这笔钱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可以算作是彩礼。而女方的主张,则是说这笔钱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
大家都知道,如果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时,法律是支持返还的。那么关键问题就变成了,男方这笔钱究竟是什么性质?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我给大家拆解一下。
一、恋爱大额转账≠彩礼
很多人误以为恋爱中给的大额钱财都是彩礼,这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
彩礼的核心法律定义,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强调的是要符合当地的婚嫁习俗和仪式。如果诉至法院,法官也会综合双方是否谈婚论嫁,财物是否价值较大、性质是否特殊(比如订婚礼金、买房款、结婚首饰款)等情况来认定。
但是在本案里,男女双方既没有达成结婚合意、也没有订婚等仪式,所以并不符合当地的彩礼习俗,很难认定为是彩礼。
二、附条件赠与:需要“双方合意+明确关联”,单方意愿不算数
男方主张的“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法律上也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双方达成合意:必须是男女双方都认可这笔钱和房产是为了结婚给付的,而非一方单方面认为;
2、款项与结婚直接关联: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给付钱财与结婚目的直接挂钩(比如转账备注“结婚准备金”、聊天记录约定“这套房当婚房”等)。
但在本案中,女方表示过自己不想结婚,而且男方的转账跨度有5年,金额零散,且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男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这些钱是专门为结婚给付的,所以不能构成附条件的赠与。
三、无偿赠与一旦完成权利转移,不能撤销
结合以上的分析,男方给女方的转账和房产,更接近于一般性无偿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男方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大额转账已到账、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女方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男方才可以撤销。
四、节日红包、共同生活开支,一律不能要回
除了上述大额财产,男方给女方的恋爱转账等,就更不具备要回的可能性。
1、67万的红包:因为这笔钱是男方在节日生日这些特殊日子进行的转账,所以法律上一般认为是为了维护和表达感情,属于无偿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2、共同生活开支:这部分钱无论谁支付的更多,只要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就视为共同消费,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承担的那部分。
【法院判决】
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男女双方既没有按习俗订立婚约,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款项是基于婚约给付,所以男方的转账行为更符合“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而且,男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因此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男方用542万为自己换来一个惨痛教训,也为我们这些看客换来一个警醒:恋爱中的付出可以真心,但不能盲目。因为法律不会因为你付出得多就偏袒你,法律只会根据证据和规则,作出理性的判决。
所以,如果你不想遭遇类似的事情,就要在恋爱时守好财产底线。比如大额的转账必须留痕、并且明确好款项的性质。是赠与、是彩礼,还是别的什么目的,都在转账备注里写清楚。如果涉及到房产,那就更要签好书面协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