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了3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高端电子产品转卖,结果亏得血本无归。债主找上门,要求夫妻俩一起还钱。妻子毫不知情,这笔钱也没用在家庭生活中,她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问题,我们经常在后台收到。今天,笔者就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一次性讲清楚: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到底由谁还?
一、一个常见的咨询场景
李女士最近很苦恼。她丈夫在没有和她商量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20万元,用于投资一个完全与家庭无关的项目。现在项目失败,债主找到李女士,说“这是你们婚内欠的,夫妻就得一起还”。
李女士委屈地说:“我根本不知道他借钱,钱也没花在家里,凭什么让我还?”
这就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说起了。
二、核心原则:看钱花在了哪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两类:
1.夫妻俩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
2.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比如买菜、交水电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反过来,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又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这笔债原则上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想要求另一方一起还,就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也同意借。
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把“证明责任”从无辜的配偶身上,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债权人证明不了,就只能找借钱的那一个人要。
三、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夫妻俩约定婚内各人赚钱各人花、各人债务各人背(即“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就只能找借钱的一方还,不能找另一方。
不过实践中,债权人“知道约定”这件事很难证明。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条款用到的机会不多。
四、回到李女士的案例
李女士的丈夫借钱做个人倒卖生意,既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买菜、还房贷、孩子学费等),也没有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债主如果想让李女士一起还,就必须证明:这笔钱实际上花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上(比如用借的钱给家里买了车)。
如果债主拿不出证据,李女士完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旧规定已失效,千万别再用
这里特别提醒一下: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原则上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个规定因为对不知情的配偶太不公平,已经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失效了。
现在适用的就是《民法典》第1064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六、给您的几点实用建议
如果您是“被负债”的一方:
1.不要随便替对方还钱,也不要在一分钱、一张借条上签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2.保留好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开支、证明对方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或赌博、证明您对债务毫不知情。
3.被起诉不要怕:出庭说清楚事实,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是债权人:
1.最稳妥的办法:让夫妻俩共同在借条上签字。
2.如果只能借给一方,尽量保留“这笔钱是用于对方家庭生活或经营”的证据,比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
一言以蔽之,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没花在夫妻共同生活上,配偶一般不用还。债权人想拉配偶进来,得自己拿出过硬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