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罗某起诉“前夫”龚某,要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在诉讼的过程中,龚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9岁儿子非他亲生。
龚某觉得遭到巨大精神伤害,将罗某起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近日,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罗某返还龚某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
基本案情
法院确认,龚某、罗某于2015年10月18日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2016年1月19日,男孩小罗在安化现代医院出生(出生证上登记为龚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中载明小罗母亲为罗某,父亲为龚某。
自小罗出生即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龚某、罗某共同抚养小罗。2017年4月至2024年8月,龚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罗某转账支付小罗抚养费共计23720元。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小罗随龚某生活,由龚某抚养,在此期间,龚某为小罗缴纳学杂费等共计2175元。
2025年6月4日,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排除被鉴定人龚某是被鉴定人小罗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龚某并非小罗的生父,不负有抚养小罗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罗为其亲生子而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的减少,龚某利益受损。
龚某的财产受损与罗某的获利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龚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小罗支出的有关费用可以向罗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龚某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返还龚某抚养费38720元、赔偿龚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龚某鉴定费3050元、差旅费340元,以上费用合计62110元。(内容来源:极目新闻)
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平发现抚养多年的次女与儿子均非他亲生,妻子谈某承认出轨,经亲子鉴定确认后他起诉离婚,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王某平认为,谈某的行为给他造成极大精神痛苦,起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
9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陕西山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判令谈某返还王某平抚养费、给付鉴定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三项共计10.9万余元。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平、被告谈某于2007年10月生育长女,2007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于2013年12月生育次女,2018年3月生育儿子。婚姻存续期间,谈某有出轨行为,为此,原、被告于2017年9月2日签订了《保证书》,原、被告及中证人签字,被告保证断绝与第三者王某某的一切关系,双方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处理及对谈某父母的赡养做了约定。
2024年3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次女、儿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谈某对DNA亲子鉴定次女、儿子非原告亲生子女无异议;在王某平索赔案件审理中,被告陈述对儿子非原告亲生无异议,对次女是否为原告亲生称其不能确定。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育子女,已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立案案由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在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依据为原告误以为两个孩子是自己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付出经济和感情。
后经鉴定次女、儿子并非原告亲生,原告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为抚养两人付出相关费用应由被告返还。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原告的主张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与两人没有亲子关系,原告对两人没有抚养义务,原告对抚养两人造成财产的减少而利益受损。两人作为未成年人,承担对其抚养的义务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因抚养两人支出了相关费用,被告作为两人的监护人因此获益,原告的财产受损与被告的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其抚养两人支出的有关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承认在亲子鉴定意见出来后就未再抚养次女、儿子,故原告实际抚养次女、儿子时间为自出生之日到鉴定意见之时,即抚养次女时间共9年10个月;抚养儿子时间共5年6个月。
经法院核查,次女、儿子抚养费支出共计172433.16元,此期间两人系王某平、谈某共同抚养,应由谈某返还王某平抚养费支出的一半即86216.58元。关于亲子鉴定费3150元有缴费截图佐证,是合理必要支出,要求被告负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在得知抚育多年的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必然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结合本案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谈某返还原告王某平抚养费用86216.58元;谈某给付王某平鉴定费3150元;谈某赔偿王某平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