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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婚姻调查:公婆立下遗赠,将房产存款都给儿媳。结果儿媳马上改嫁,一片真心喂了狗?

时间:2026-01-20 14:46:41 点击:24


男方父母立下遗赠,给儿媳又送房、又送钱,只希望她能留下来给他们养老。殊不知,儿媳已经与他们儿子离婚,还转头卷走20万,离婚改嫁彻底消失。这场“善意喂狗”的家庭闹剧,到底该怎么收场?

【案件详情】

男方和女方1997年结婚,婚姻维系了18年,最终走到尽头。2015年8月,双方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但是,就在离婚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不久、还没正式生效的时候(送达15天后,双方均未上诉,即告生效),男方父母共同订立了一份遗赠,明确要把老家的一套房产、还有两人银行存折里的存款,全部都给女方。

那么问题来了,老两口为什么要这么做?已经离婚了还送房送钱,他们是不是傻?

事实是,男方父母并不知道儿子儿媳已经离婚。他们以为女方还是自家儿媳,于是出于善意挽留的目的,希望女方能和儿子好好生活,并且赡养他们,给他们养老送终。

不得不说,这个“信息差”真把老两口坑惨了。

这份遗赠刚立好没几天,女方就以代理人的身份,把男方母亲存折里的20万元存款转到了自己名下。之后女方就改嫁了,还把户口都迁走了。她走之后,就再也没有管过前公公婆婆,两位老人生病时也没有露面探望过。

这件事发生8年后,也就是2023年,男方父亲病重需要医药费。这时候他们才后知后觉,发现那20万存款早就被女方转走了。于是,男方和父母开始频繁找女方追讨,都被她拒绝。没过多久,男方父亲不幸病逝。按照当年的遗赠,继承从这时候要正式开始了,矛盾也彻底爆发了。

2024年初,男方母亲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明确撤销之前对女方的遗赠,把所有财产都指定给男方继承。之后,男方母亲和男方作为共同原告,把女方告上了法庭,主张2015年那份遗赠无效。

但在法庭上女方辩称,遗赠是男方父母当时自愿签署的,不存在欺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男方母亲只能撤回自己的那份,男方父亲已经离世,按照遗赠所写,自己有权利继承男方父亲的遗产。

【侦探释法】

先插播一个小知识点,“遗赠”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嘱:用于指定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家属)继承。

遗赠:是遗嘱中的一种特殊安排,指定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比如朋友、慈善机构。

言归正传。根据法律规定,一份能生效的遗嘱/遗赠,不但要写得规范(形式合法),更得是老人真心实意的表达(实质合法),缺一不可。而且,形式合法只是基础,真正关键的是要实质合法。所以这个案子,女方一定是赢不了的。

为什么赢不了,我给大家从两方面解释一下——

1、第一个核心点

遗嘱/遗赠要生效,必须得是老人的真实想法,不能有重大误会。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被欺骗、胁迫立下的遗嘱是无效的。这里说的“欺骗”,不只是故意说谎话,还包括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法院在判断是不是老人真实想法时,主要看三点:一是立遗嘱时有没有关键的大事发生(比如本案里儿子儿媳离婚);二是老人知不知道这件大事;三是拿财产的人(比如本案里的女方)有没有义务告诉老人这件大事。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女方和男方的离婚判决已经送到手上了,虽然还没正式生效,但两人离婚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这件事直接改变了女方和男方家庭的关系,让她从“儿媳”变成了“前儿媳”。

作为女方,她是有责任告诉男方父母这件大事的,但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说了。再加上遗赠里还写着“我们儿媳”,还有男方母亲的陈述,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进行判断,认定女方没有告诉男方父母离婚的事情,导致男方父母还以为女方是自家儿媳,才决定送财产给她。

这种因为不知情产生的错误决定,不符合“真心实意”的要求,所以这份遗赠从根本上就有问题,不能生效。

2、第二个核心点

这份遗赠属于是“有条件的送财产”,如果条件没满足,送财产就不算数。

这个“有条件的送财产”是说,只有满足了某个条件,才会把财产送给你。具体到这个案子里,男方父母送财产的核心目的,是想让女方留下来跟他们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给他们养老。

这个“留下来、养老”,算是男方父母送财产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女方同意留下来,老人才愿意把财产给她。但实际情况是,女方拿到遗赠没多久,就转走了20万、还改嫁迁户口走了,根本没和老人一起生活,也没尽过赡养义务。那么,相当于老人的条件完全没有被满足。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前提条件的送财产,条件没满足,送财产的决定就不算数,所以哪怕这份遗赠格式没问题,也不能生效。

另外,上面讲第一个核心点时提到,要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这是因为,这份遗赠是2015年订立的,而现行的《民法典》是2021年才开始使用的,所以审理这个案子,还是得用2015年时的《继承法》作为依据。在法律上,这是个基本规矩,新法律不管过去的事,这叫“法不溯及既往”。

不过大家可以放心,就算用现行的《民法典》,结果也一样。因为现行《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为重大误解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有前提条件的送财产,条件没满足就不算数。

这说明,不管老法律还是新法律,都会保护立遗嘱/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公平正义。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男方父母2015年8月订立的遗赠无效。

之后女方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女方不仅拿不到当初约定的房产和存款,之前转走的20万,后续男方家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讨。

【写在最后】

对老人来说,立遗嘱/遗赠时,如果是有附加条件的,一定要把条件写清楚。比如以“养老送终”为前提赠财产,就要在遗嘱中明确,没满足条件可以主张不生效、方便追讨财产。

对想继承遗产的人来说,也不要隐瞒事实、靠欺骗影响老人的真实意愿,这属于徒劳,立下的遗嘱/遗赠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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