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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私人调查:离婚时如何防止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一方私自出售房屋?

时间:2025-11-04 16:15:09 点击:32


【导语】

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有房屋、汽车、公司股权、存款、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知识产权、古董、价值较高的首饰、债权等十几种,其中的大头往往是房屋。

现在诉讼离婚的过程非常漫长,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被判离的概率又很高,需要等到6个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

如此长的时间内如何防止产权只登记在其名下的一方出售房屋呢?尤其是在两次诉讼之间的6个月如何防止一方把房屋卖出去呢?

一、分阶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就巩律师目前处理过的诉讼离婚案子的经验来看,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可选择诉前保全或房屋登记异议

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可选择诉中保全或房屋登记异议

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到第二次离婚诉讼起诉前:房屋共有权确认之诉


二、几种方式的详细解析和选择建议

(一)财产保全

1.基本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根据保全时间在立案起诉前或后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2.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1)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

首先,要写明正当的财产保全理由。其次,要写清楚需要保全的财产的情况。

(2)准备担保金及保全费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其次,需要提供担保。这个担保主要是防止当事人恶意保全,造成保全错误。提供担保后,如果发现错误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保全方进行赔偿 。

一般法院要求是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可以是担保物,现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开具保函。

(3)准备适当的证据

主要是准备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证据,以提高申请财产保全的成功率。

(二)房屋异议登记

1.基本释义

即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异议登记的行为。

2.如何进行房屋异议登记?

(1)准备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

(2)携带本人相关的证件材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异议登记手续。

(3)交登记费,登记费一般是几十元。

(4)领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异议同意书。

(5)异议登记办理完毕后第二天开始15日内到法院起诉。

(6)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回异议登记柜台。

(7)案件结束后,异议登记方可解除。

巩律师特别建议: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终结前,防止一方私自出售房产,财产保全和房屋异议登记两种方式均可选择,相对于财产保全而言,房屋异议登记有以下优点:

A、期限一直到终审判决,不必考虑续保的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是有期限的,一般存款为一年,不动产不超过三年。到期前要申请续保,否则到期就自动解除了。而异议登记则不会,一直到终审判决生效都有效。

B、费用低廉,无需提供保全担保

这个异议申请费用只需几十元,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无需提供保全担保。

C、及时有效

对房屋申请异议登记十分便捷快速,甚至比申请财产保全更快。如果当事人发现所有权人已经在转移房屋了,去法院申请立案、申请财产保全都是需要时间的,而异议登记,只需要快速准备好申请材料,凭号办理,有可能半天就办完了。然后15日内必须去法院起诉,将起诉的凭证在15日内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即可。

因此巩律师强烈建议选择房屋异议登记这种方式。

(三)房屋共有权确认之诉

1.基本释义

房屋确权之诉就是通过法院确定房屋产权的诉讼。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或进行异议登记,但诉讼结束后,另一方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解除对房屋的保全及异议登记,使得房产又处于无保护的状态。而进入房屋共有权确认(婚内加名)之诉后,可以重新提出保全,避免房产被另一方私自处理。

房屋确认之诉证明难度小,举证责任轻,双方处于婚内,婚内房屋当然得夫妻共有,加名之诉诉讼中原告举证只需要证明是婚内房屋即可。

2.如何进行房屋共有权确认之诉

(1)准备起诉状及确权诉讼证据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A、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B、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准备原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证据材料;

C、房屋产权纠纷,适应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2)准备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目前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一般的标准是每件300元。

(3)通过诉讼确权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向产权管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尽快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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