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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轨调查公司: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离婚时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5-09-10 20:55:58 点击:22


问题概述

王某欲与赵某离婚,现赵某提出婚内所购新房首付款是自己父母所出,该首付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因此咨询律师。

法律评析

房价居高不下,适婚年龄的年轻人几乎不可能有什么积蓄买得起房,多数还是靠父母出资凑足首付款。那么一旦涉及离婚要分割房产,父母的出资性质就有可能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认为该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则会认为该出资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四)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则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又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规定表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若发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兼顾了其父母的权益。

关于婚后买房父母出资首付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依照前文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首付款赠与给夫妻双方时,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须返还。如明确或可推定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离婚分割财产时候,应将房产的价值扣除父母所出的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为受赠人所有。而该笔款项是否构成夫妻的共同债务,一般认为,除非有明确的借条或双方的认可为债务关系,否则难以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相关案例

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诉争房屋首付款申请人父母出资20万,被申请人父母出资1万,申请人和父母的出资额占总出资比例的80%,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相悖,二审法院“全资”的说法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狭义理解。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伊某名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的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时明确表示单方赠与张某,故张某的父母出资所支付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判定涉诉房屋归伊某所有,由伊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正确,酌定的房屋折价款数额适当。张某要求按照张某及其父母出资额占总出资80%的比例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于法无据。张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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