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审判实践中,对赠与行为性质、效力认定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统一裁判标准,为此,《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1.认定合同无效的路径主要是违背公序良俗。“婚外情”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鉴于民法典修改了原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在解释上亦不能因此否认合同效力。因此,在路径上应当解释为双方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相应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确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